【憲法】這算不算「重大明顯瑕疵」呢?(釋34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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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國民黨召委張慶忠已在會議現場以麥克風依法宣告,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,依法視為完成審查,因此將服貿協議送入院會,聯席會不需再審查。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強調,國民黨也想逐條審查,但民進黨阻擾議事進行,國民黨才做出這項「最不得已的處理方式」。"
參考釋字內容:
【釋字342解釋文摘錄】
立法院審議法律案,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,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。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,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,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,乃其內部事項,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,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。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,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,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,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,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,發生效力。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,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,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。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,如尚有爭議,並有待調查者,即非明顯,依現行體制,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,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,謀求解決。